【清廉企业建设】公款私存应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独资公司向导干部。2022年2月至12月,张某在担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恒久间,为利便资金使用,未启用公户,私自将公司资金存入退休返聘职员冯某的小我私人信合账户,用于公司财政收支。其对公款私存时间长达10个月,累计存入资金140.87万元。2022年12月,张某被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视察。案发时,存款利息被张某占有。
本案中,对张某公款私存的行为怎样定性存在分歧。
◆分歧意见
意见一: 张某使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数额重大的公司资金存入冯某小我私人账户,并将发生的利息非法占有,其公款私存行为组成挪用公款罪。
意见二:张某虽然将公款私存,但资金用于公司财政收支,且私存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定性为“小金库”类一样平常违纪违法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
公款私存行为是将公款私自存入小我私人账户,使公款处于小我私人支配状态。依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规则及其他有关划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元收入,未列入本单元财政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治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据此,公款私存属于“小金库”类违纪违法行为。
“小金库”的资金泉源主要包罗两类:一是没有入财政账户的正当收入,二是单元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资金属于第一种。没有入账的正当收入,只是在财政治理形式上没有入法定账,性子上仍属于公共财物。
在处置赏罚“小金库”类违纪违法行为时,如只是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违法行为,应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定性量纪;如系使用“小金库”款子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有明确划定的,应当凭证详细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响应责任,同时应凭证主观目的的差异,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举行区分。
“小金库”款子属于公款,凭证犯罪组成要件的差异,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等。本文借助案例,详细剖析“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小我私人使用的行为。依据相关执法划定,挪用公款归小我私人使用,包罗以下三种情形:一、举行非法运动;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举行营利运动;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还。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事情职员;侵占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工业的使用权,同时在一定水平上侵占了国家的财经治理制度;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居心,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居心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组成犯罪,认治罪与非罪的要害,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规模。
就本案而言,首先,张某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向导干部,属于国家事情职员,其行为直接侵占了公款的使用权和公务职员职务行为的清廉性,具有社会:π院托淌挛シㄐ裕Φ笔艿叫谭4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二条第二项将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明确界定为挪用公款举行营利运动,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第二种情形。张某使用职务便利,在未启用公户的情形下,私自决议将公司资金存于他人信合账户,累计存入资金高达140.87万元,并将发生的利息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组成挪用公款归小我私人使用,举行营利运动。其将公款存入小我私人账户之时就是挪用行为建设之时,挪用时间的是非只涉及犯罪情节轻重问题,并不影响犯罪组成。
最后,张某作为国企向导干部,未启用公户,将数额重大的公司资金存入小我私人账户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执律例则,严重违反小我私人职责,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居心,加之非法占有利息,其目的已不仅仅是为了事情利便。
综上,张某使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巨额资金存入小我私人账户获取利息,其行为侵占了公款的使用权及公职职员职务行为的清廉性,属于挪用公款举行营利运动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而非一样平常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在对张某依纪依规作出处分的同时,以挪用公款罪治罪处罚。
(作者系泾阳县纪委监委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差异情形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小我私人使用,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还的,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小我私人使用,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所有送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行止罚。给国家、整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重大,凌驾三个月,案发前所有送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小我私人举行营利运动的,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送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门或者所有送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稍微的,可以免行止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举行营利运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小我私人使用,举行赌钱、走私等非法运动的,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举行营利运动或者用于非法运动,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还的,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运动或者非法运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举行营利运动或者非法运动。